【以案释法】合作购房,权责利需明确!

发广告找微总 1000+人已得到帮助

提示:武威便民信息发布请加微信cairen0123,目前发布信息有公益援助优惠,全城最低价5元/天起,商业广告15元天起,即将恢复原价。

这房价只升不降,我也是太难了!

都老朋友了,要不一起合伙买个房?

为应对高压房价,

朋友合作购房

成为了一部分人的选择。

但是,合作购房中,

既存在投资关系

又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

怎么做才能规避风险,

实现利益共存呢?

基本案情

小孙和小吴是认识多年的好友,为应对高压房价,2004年5月20日,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成交价133万余元。

后两人因出资额确认不清,小吴以共有物纠纷起诉小孙。小孙称,购置该房屋的定金20000元,前两期房款及相关税费共计435849元,都是他变卖房屋及向父亲借款支付。小吴也于2005年6月28日出具《证明》证实此情况并在落款处署名。法院遂按此《证明》明确了双方的出资情况。

但是,小吴对《证明》中房屋定金20000元的款项提出了不同说法。小吴称定金是自己用其公司支票支付,而小孙却要求将定金20000元计算到他所支付的购房款中去,所以小吴要求小孙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向吴某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正”。小孙对此予以否认。

于是,小吴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再次将小孙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20000元借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小吴与小孙之间是否存在20000元的借贷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上诉。

小吴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广州中院再审判决:小孙向小吴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庭 四级高级法官 周国庆

双方在2005年6月28日签署的多份书面文件,足以证明双方对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情况和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协商及清算。

小吴主张支付了20000元购房定金,提供了支票存根等证据予以证明,对《借条》的形成缘由进行了说明,对双方签署的书面材料之间的解释合情合理。而小孙对该20000元定金,在原审和再审过程中表述却前后矛盾,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且小孙未能提供支付现金或者将现金交付给小吴的证据;小孙称在小吴的威胁之下签署了该《借条》,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虽然另一起案件中对《证明》上的定金20000元事实认定为小孙所支付,但该《证明》的内容及该判决的认定,只是依据双方签署的《证明》内容对双方购房出资的确认,该出资的认定是为确认双方分割房屋比例,并不影响本案20000元借贷关系的认定,而且《证明》的内容与《借条》的内容相互印证,恰好能够证明双方存在20000元的借贷关系。

故再审对双方存在20000元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法官后语

案件定性是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当事人因投资所引发的欠款纠纷,欠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借款,不仅关系到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更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如利息的计算。当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时,无论是当事人的举证还是法院的认定均较为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是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房屋引发的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双方合作投资的一部分,原告为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多份书面文件,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可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此外,认定是否为民间借贷,不仅要结合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更要关注合同的具体履行,结合合同的内容和内在的逻辑判定。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不能因此“一辩了之”,应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在关联生效案件中已经对双方购房出资额作出确认,并以出资的认定确认双方分割房屋的比例,但双方之间投资关系的定性不能否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有必要对两种法律关系分别定性并作出处理,以达到投资归投资、借贷归借贷的效果。

在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合作购房应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对合作买房的各个细节进行约定,明确责、钱、权、利、房的归属,才能达到利益共存的基础,也是规避风险、防止产生纠纷的有效途径。

武威便民加微cairen0123
关注微帮公众号
拼多多大额优惠券
微帮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