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之于法律,绝不仅仅是“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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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律与文学之间不但不相背离,反而恰恰充满各种纠葛,文学激发的“浪漫”与司法的专业和严谨并不冲突,这一点在基层司法中尤甚

余涛

以通常的眼光来看,法律与文学无法发生必然关联,如同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

法学的严谨和诗性的浪漫似乎是水火不容的。近代以来的法律也总被认为是理性、逻辑或者科学的化身,法律职业化的趋势就是在用稳定性和专业化来排除肆意的个体感悟和情感表达。

谈及法律,人们于脑海中浮现出来的可能是一副冷冰冰的面孔,严谨、刚性而冷静。而文学则总与艺术、浪漫、灵性等词语联系在一起,充满了个性化、不确定和天马行空。

司法的理性与感性之间

即便在学界,“法律与文学”自始至终也并不是一个热门话题或者显学。原因不外乎在于文学本身包含了太多无法以理性思维、逻辑判断所能够具体把握的内容,以至于不少学者质疑文学对于法律研究而言到底有何意义。

如果非要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不免生发出诸多疑问,比如文学之于法律,究竟是作为法律研究的对象或者只是载体而存在?抑或是法律本身的文学性问题值得探讨?这种“学术价值”在不少法律人看来都是存疑的。

但刘星教授《法律与文学:在中国基层司法中的展开》一书并不赞同前述观点。在他看来,法律源自生活,法学知识在“时隐时现”的各类知识背景中,并不能独立存在。法律与文学之间不但不相背离,反而恰恰充满各种纠葛,文学激发的“浪漫”与司法的专业和严谨并不冲突,这一点在基层司法中尤甚。

也因此,该书在关注中国基层司法中法律与文学命题的同时,还有着更为宏大的理论抱负,即试图为基层司法提供“新的法学理解”,乃至重塑部分司法理论——在基层寻求“司法的理性与感性、冷酷与温暖”之间的必要张力。

法律文本所隐含的艺术力量

事实上,当法律人匍匐在地对法律理性顶礼膜拜,却经常发现,法律从来不只有一副面孔。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说过,“很多诗人都是从法学院逃逸的学生”。无数法律人最终反而投向了文学、音乐、绘画等的怀抱。

据不完全统计,离开法学院却又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已有21位之多,更不用说还有诸如歌德、巴尔扎克、泰戈尔、海子这些研习过法律的大家。

究其根源,可能在于法学是与“人”密切相关的学问,在浸润法律研究良久之后,或基于时局、或基于理想,这些法学院的逃逸者试图超越科学、理性之外,借助其他方式来关心人类的终极命运,于是在法律和文学不同视角的转换下,逃逸者们创作了大量非同凡响的作品。而在这些作品中,也能够时时看到理性的光芒和法律的滋养。

更为重要的是,对法律的表述始终离不开语言文字,不仅在于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体现为以文字为载体的各种文本:法律条文、判决书、证据文本等,也在于对这些文本本身附带的文学性所带来的说服人的力量。

中国古代的优秀判词所具有的字斟句酌、对仗工整、朗朗上口等文学效果,无疑在彰显判官个人的儒学素养、教化能力及统治魅力的同时,对诉讼各方产生了积极的约束以及感化力量。

而不少西方法官也认同判决书的文采所具有的作用,卡多佐就强调判决书的文学效果能“增强法律判决在读者心中的地位,对于加强法律权威颇有助益”。波斯纳也说“法律是一门修辞学问”。

包含修辞效果的法律文本,有着论证、说服和接受等功能,有助于法律活动有效性的产生。更有甚者直接声称“法律不是‘科学’,而是‘艺术’”“要用艺术思维感悟法律”。法律文本解释中始终包含着文学解释实践的印记,在修辞和文学叙事中努力突破体系和威权的约束。

但是,文学对于法律的作用,应当不仅仅是一种点缀或者装饰。在刘星教授看来,文学理论以及与之相关的修辞叙事理论,在司法活动中本身应当拥有与其主体性相当的地位。比如文学叙事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和法律叙事的逻辑不同,能够将法律与文化、伦理、生活等融合在一起,而法律叙事则是一种抽象和概括下对生活的剥离。

有时候,文学叙事能够更加有助于普通民众理解法律叙事中存在的“必要的武断”“时有的犹豫”和“法律的不近人情”等,也有助于在司法过程中追求科学、理性和逻辑的同时,让大众以更为轻松、愉悦的方式,感受到法律的温情与关切,进而对基层司法产生“接受”和“认可”。明确这一点,或许才能对法律与文学关系的解读产生更为客观和准确的认知。

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如何在基层司法中凸显

当然,对法律与文学纠葛的认识早已不是新鲜话题,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产生的“法律与文学”的学术运动已在中西方引发了诸多关注。不管是“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还是“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都从不同侧面展示了二者之间关系的丰富样貌。

那么,为何《法律与文学》要在中国的基层司法中再次强调法律与文学的关联?

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法律实践总是比理论更加的生动而鲜活,基层的法律故事也因此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在无数涉法文学作品中描摹出的基层司法图画,往往别具一格。

事实上,司法层级越往下,法律实践的内容就越复杂,也越呈现出与法律体系化、正规化努力相对疏离的样貌,当然也就更加精彩纷呈。

从文学角度看,在千篇一律、百无聊赖的日常生活中,“打官司”这一事件无疑具有超强的戏剧性效果,天然适宜成为文学题材,能与之相媲美的,可能只剩下战争和谋杀了。

也因此,多数基层司法中的法律事件总是从诉讼开始的。在这一过程中,讲好一个法律故事去说服法官,不仅是当事人要做的基本努力,也是研究者所关心的重点。

另一方面,在当下中国,针对基层司法“正规化、专业化”的话语势力仍为主流,而关注如何将法律与文学研究实践中的逻辑线索、理论内涵加以扩充并正当化,却并未彰显。所以,对于深处时代转型漩涡的中国而言,借助“文学”方法观察基层司法,了解不同阶层人群、不同地域的司法人员对于司法的期待、需求和运作,或许是重新认识诸如“司法公正”等概念的一个契机与崭新视角。

而通过“故事”“修辞”“欣赏”以及“情绪波澜”“心灵打动”等理论工具和概念,使得大众和司法人员之间产生对“法律含义”的理解合作,也能够使得基层司法更加健康并充满活力。

毕竟,裁判的最终目的是消融争议、化解争端、消除分歧,而在多数情况下这需要诉讼双方的“认同”。在这一点上,“理解合作”有时候比简单的逻辑对错更为重要。就此而言,文学叙事中话语策略的作用恰恰更为突出。

正是基于这种理由,作者在对当下法律与文学研究进路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试图用更为体系化、规范化的文学方法和理论框架,去分析中国基层司法中的诸多法律问题。

比如,既然作家会借助“文学叙事”和“细节社会因素”来谋划布局,占据读者的头脑,如果将其引入法官的基层司法过程,会发生什么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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