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妹妹卖父亲房 哥哥要求退回诉讼请求遭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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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妹妹卖房哥哥要求退回诉讼请求遭驳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实习记者马红媛)认为妹妹将父亲的房子卖给他人的行为不合法、买卖协议无效,兄弟二人将买房者与妹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请,二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酒泉市中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认定协议有效驳回二人诉请

  经查明,原告夏建某、夏军某与第三人夏菊某均系夏殿某、杨某某之子女。夏菊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7月3日口头协议,将位于肃北县党城湾镇北街某公有住房一套卖给王某,建筑面积47.7平方米,在买卖此房时夏菊某持有该房屋的房产所有证及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原审认为夏菊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系房主夏殿某之女,虽然夏菊某没有其父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但其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王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夏菊某具有代理权,且王某的买房行为是善意的,买卖价格也符合当时肃北县平房买卖的市场价格,所以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夏建某、夏军某的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夏建某、夏军某均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夏菊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遗漏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与夏菊某达成的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位于肃北县党城湾镇北街某住房一套。

  法院依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肃北县法院两次前往肃北县房管中心,对诉争房屋产权登记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上诉人夏建某、夏军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酒泉:妹妹卖父亲房 哥哥要求退回诉讼请求遭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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