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女子花33.5万元买房,房屋却被占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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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执行信息】房屋被占7年,法院强制执行腾退

女子花了33.5万元买房

刚要装修就被强占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被侵害的权益该怎么维护

一起来看法院如何执行···

2010年10月,杨某甲向文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杨某乙支付预付款10万元,订购文县公安局家属楼重建楼房屋一套。并于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间分五次向杨某乙支付购房款23.5万元,以上共计33.5万元,杨某乙收到购房款后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收条。2012年3月,杨某乙将房屋钥匙交与杨某甲,完成交付,杨某甲随即对该房屋进行装修。2012年5月8日,张某某将该房屋房门撬开后称,杨某乙已将该房抵押于他,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杨某甲只好报警,公安机关建议三方协商解决,2013年12月18日杨某乙在县公安局承诺将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钥匙返还给杨某甲,但该纠纷一直未得到妥善化解,涉案房屋仍一直由被告占有。无奈之下,杨某甲于2018年9月向文县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审理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文县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作出(2018)甘122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该涉案房屋中搬离,将该房返还于杨某甲。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主动返还涉案房屋,于是杨某甲2019年1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向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某某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执行过程中,张某某不服已生效判决,于2019年2月28日向文县法院提起申诉,同时申请法院暂缓执行,执行人员在双方当事人见证下,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拍照后予以锁门,并将涉案房屋钥匙暂时收管,张某某表示在申诉结果下来后,将主动搬离个人物品向杨某甲返还房屋,杨某甲当场表示同意。文县法院对张某某再审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甘1222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张某某收到再审裁定后,仍未主动履行搬离并返还涉案房屋的义务,执行人员于2019年5月28日再次向张某某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而张某某依然拒不履行。文县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前迁出所占用房屋,到期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19年6月18日,执行人员强制将张某某位于涉案房屋内物品搬离,并当场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付杨某甲,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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