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法院以案说法:夫妻离婚,有争议的房产该怎么分割?一方拒不执行判决该怎么办?(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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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甘肃网12月6日讯(本网记者 彭晓姣 叶满山 文/图)定西市通渭县司某赵某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后,在200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育一女。孩子出生后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7年7月,司某起诉离婚未果。此后,双方未能和好,一直分居生活,孩子一直随母亲赵某生活。婚后司某以26万元在通渭县购买楼房一套,为购买此房,司某2013年在定西市住房公积金部贷款18万元,尚欠13万元未偿还。司某为购房借债9.7万元及赵某借其母亲5000元至今未还。司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准予他们夫妻离婚。

  司某认为两人感情破裂,应该离婚,而且自己身为教师,孩子由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不要求赵某承担抚养费,同意分割自己所购的楼房。赵某认为,自从孩子出生后双方之间经常产生矛盾,同意离婚,但孩子从三岁时由她带,孩子现在根本不理司某,赵要求由她抚养孩子,司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共同财产一套房子依法分割。

  通渭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员额法官南党进介绍案件相关情况

  司某赵某离婚纠纷一案,通渭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员额法官南党进依照法规判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后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现司某请求离婚,赵某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

  孩子一直跟随赵某生活,由其抚养不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应当支付抚育费,赵某要求司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育费6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

  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司某以26万余元购置楼房一套,因此该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赵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评估,现该楼房应以35万元认定。贷款余额、司某为购房负债9.7万元及欠赵某之母的5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记者电话采访案件当事人

  判决生效后,司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赵某于2018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司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司某因不满孩子归赵某抚养,加之赵某索要抚养费过高,情绪激动,说他不会到法院来,法院要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他不怕。 

  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谢炜介绍案件执行情况

  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谢炜介绍,当时司某的抵触、抗拒执行的情绪十分明显。11月20日,执行干警到司某所在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司某拒绝签收,且抗拒执行,在将其带回法院后,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法院送达证

  在拘留期间,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细致劝导,被执行人司某承认并改正错误,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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