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岷县法院和您一起看《安家》 聊聊“父母为子女购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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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法院第二期

“追剧普法小课堂”更新啦!

我们继续看电视剧《安家》

今天一起聊聊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法律问题

点击视频开始观看吧

(建议全屏观看)

视频看完了吗?

一起来复习一下今天学习的法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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